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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2011年“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2011-09-22

方正县2011年“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慈善捐赠工作的意见》(黑办发[2008]18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哈发[2009]14号)精神,根据哈市2011年“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搞好我县“慈善一日捐”(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友爱互助、和衷共济、奉献社会的新风,坚持鼓励奉献、自愿量力、应捐尽捐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到爱心捐赠活动中来,充分展示方正人民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精神面貌,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捐赠范围、参考标准和活动时间

(一)捐赠范国

1、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2、有经管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3、个体私营企业和职工。(对困难家庭人员不组织捐款)

(二)捐款参考标准

l、个人:一天的工资收入(即月工资收入总额/22天)。

2、各类企业及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一天的经营利润收入(即上一年度利润总额/365天)。

3、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自愿捐款。

(三)活动时间

“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日期按照市里统一安排。2011年“一日捐”活动确定在9月6日开始,到9月20日完成。

三、激励措施

(一)进行慈善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均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二)各部门、各单位参加“一日捐’活动情况,将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范畴。

(三)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可担任慈善机构的相应职务。

(四)每日在《方正新闻》时间播报捐款进度并适时对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题采访报道。

四、活动组织与捐款接收

“一日捐”活动由各党委按系统组织实施。

(一)县直属机关工委负责所属总支、支部单位“一日捐”活动。

(二)县直各部门党委组织本系统的“一日捐”活动。

(三)各乡镇组织乡政府机关干部捐款。同时组织乡镇企业捐款(不含中小企业局所属企业)

(四)县工商联合会负责县内工商联合会会员企业“一日捐”活动。

(五)县工商局负责有规模的个体私营业户“一日捐”活动。

(六)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开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生产等企业“一日捐”活动。

(七)县交通局负责县内客运、货运、出租公司的“一日捐”活动。

(八)县中小企业局负责县内规模企业“一日捐”活动。

(九)县卫生局负责本系统各单位和职工以及由省市核发许可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及职工的“一日捐”活动。

(十)县药监局负责全县药店的“一日捐”活动。

(十一)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各国营林场、林业企业的“一日捐”活动。

(十二)县内上管部门自行组织本单位的“一日捐”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交纳善款。

(十三)社会各界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款的,可自行选择到县慈善分会捐款。

(十四)县慈善会接收捐款要使用专用票据,建立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井将单位及个人捐款数额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

五、捐款的使用

(一)县慈善会接收的捐款,一般情况下自留80%,上缴市慈善总会20%统一调剂使用。

(二)慈善会接收的捐款要用于灾民、困难群体生活方面的临时性救助和开展助医、助老、助学、助孤、助残等慈善救助活动及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款人对捐款的使用有定向要求的,要充分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定向使用。

六、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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