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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慈善“一日捐”活动方案》

2010-11-15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通知)

哈厅字[2010]19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慈善一日捐”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

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慈善总会制定的《哈尔滨市"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8日

主题词:民政慈善 一日捐△ 方案 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秘书一处2010年11月8 日印发

哈尔滨市“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慈善捐赠工作的意见》(黑办发(2008)18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哈发[2009]14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慈善一日捐”(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友爱互助、和衷共济、奉献杜会的新风,坚持鼓励奉献、自愿量力、应捐尽捐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到爱心捐赠活动中来,充分展示冰城人民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精神面貌,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捐赠范围、参考标准和活动时间

(一)捐赠范国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部门和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困难家庭人员不组织捐赠)。

   (二)捐助参考标准

    l、个人:一天的收人,即月收入总额/22天。

    2、各类企业及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单位:一天的利润收入,即上一年度利润总额/365天。

   (三)活动时间

   “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日期根据当年情况确定。今年“一日捐”活动在11月份进行。

    三、激励措施

   (一)进行慈善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均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二)各部门、各单位参加“一日捐’活动情况,将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范畴。

   (三)捐赠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可担任慈善机构的相应职务。

    四、活动组织与捐款接收

   “一日捐”活动的组织与捐赠接收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市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日捐”活动,由相关归口牵头部门负责;市属大专院校、金融机构和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一日捐”活动。所募捐款由市慈善总会接收。

   (二)各区、县(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日捐”活动,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所募捐款由当地慈善分会接收。

   (三)社会各界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款的,可自行选择到市慈善总会或区、县(市)慈善分会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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