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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慈善会松北分会章程

2010-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团体名称为哈尔滨市慈善会松北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志愿结成,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非营利社会公益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祥和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松北区民政局,接受哈尔滨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开发慈善项目,兴建慈善机构,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开展安老扶幼、济危助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开展有关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

(五)开展慈善交往合作和交流活动。

(六)对本会单位会员的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创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多方筹措慈善资金。

(八)广泛宣传慈善,营造慈善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是: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志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松北区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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