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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慈善会松北分会资金管理办法

2010-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慈善会章程》,本着募集透明、管理透明、使用透明、监督透明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4. 利息;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其它合法收入。

二、资金募集

1. 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2. 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 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 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募集渠道。

三、资金使用原则

1. 一切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

2. 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项目时,本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3. 凡本会决定救助的慈善项目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4. 本会资金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5. 用于支付开展慈善活动必需的宣传、会议、交通、内外交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工作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募集总值的10%。

四、资金使用项目

1. 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2. 贫困家庭医疗救助;

3. 孤困儿童救助;

4. 特困残疾人救助;

5. 孤困老人救助;

6. 贫困家庭法律援助;

7. 见义勇为和英烈家属困难补助;

8. 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救助。

五、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 资金支出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2. 计划范围内的资金支出:0.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集体审批。

3. 遇有突发情况,急需超出计划范围支出资金的,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批,事后向会长办公会报告。支出情况在下次常务理事会上进行说明。

4. 捐赠人定向捐赠的资金,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支出。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1. 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帐务。

2. 资金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财政及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3. 接受捐赠人对所捐赠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4. 接受、支出捐赠资金情况,在媒体公布,接受捐赠者、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七、附则

1. 本办法经2006年1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市慈善会松北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