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慈善总会 
  •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0号
  • 0451-82629955
  • harbin_charity@sina.com

慈善榜

首页/慈善榜

慈善榜

平房区慈善分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0-10-11
 

平房区慈善分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平房区慈善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慈善总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慈善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

  第四条 慈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政府部门的资助,举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社会善款主要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主要包括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的费用。

  第六条 总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慈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

为保障慈善总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本会业务管理费按f规定比率计提,当年日常开支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慈善资金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项目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执行;本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第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预算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各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有经办人签名,经财务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秘书长审批,才准予报销。

  第九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5万元以上由会长审批;3—5万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工作经费的使用,5万元以上由会长审批;3—5万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万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用于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3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立项通过。

  第十条 每年用于从事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

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专项捐赠资金可按6—8%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创始基金的增值,本会可视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

  第十二条 所有的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款范畴;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总会财务人员每季度要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版权所有: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维护管理:哈尔滨龙浩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ICP备案::黑ICP备13002023号-1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0号邮编:150090 总机::04518701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