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哈尔滨市慈善总会章程》和《哈尔滨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场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资金使用分类、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会配配备具有岗位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分设会计、出纳。
第三条 本会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分类核算。
第四条 本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捐赠实物帐等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
第五条 每年的救助资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
第六条 本会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当年慈善资金支出的8%。当年经费节余部分可转下一年使用。
第七条本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的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交通工具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开展慈善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八条 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准超限额审批。
第九条 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经财务审核,由综合部部长审批后,方可领用。报销时,应由经办人签名,经财务审核,按审批权限,由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审批。
第十条 本市支援外地灾区募集的善款,按捐赠者意愿和上级统一要求定向使用。
第十一条为保证创始基金的增值,本会可视持有资金情况,按照低风险、高回报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及保本的其他理财项目。
第十二条 所有的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不得使用非捐赠票据。接收实物捐赠必须办理捐赠手续,做好账册登记,在捐赠给受赠人之前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财务名章及财务有关印件,由出纳人员保管;支票及财务专用收据,由会计登记管理。大额定单及国债由会计保管。
第十四条本会财务人员每季度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会人员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