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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助性捐赠者税前扣除的通知的复函

2008-08-11

民政部:
  你部《关于明确中华慈善总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捐赠单位或个人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问题的函》(民函[2001]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全额在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了支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总是的通知》,对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中华慈善总会享有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组织一样,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列举中华慈善总会,不会影响其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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