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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慈善救助今昔

2013-03-14

 

                     作者:牟寿臣(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副秘书长)

哈尔滨城市历史虽然不如中国有些历史名城那样悠久,但却是一座开放包容,乐善好施之都。哈尔滨的社会救助不仅源远流长,可以追溯上世纪初,而且建国后不断开拓前进,特别是从1997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开始,更是跨入了一个全新发展时期。

早年的哈尔滨社会救助可谓,中外交融,官民共举。1907年,哈尔滨开埠之后,国内国外慈善救济团体相继出现。在这些慈善救济团体中,除少数是由地方政府官办外,多数是中外慈善团体和宗教团体所办。据1935年官方调查,当时哈尔滨的慈善救济单位共有26家。其中,官办的有哈尔滨特别市市立育儿院、哈尔滨市残老救济所、哈尔滨特别市市立慈善救济所3家;民办的有世界红十字会滨江分会、世界慈善会联合总会、哈尔滨慈善总会等6家;外侨营办的有犹太妇女慈善会、古鲁金侨民公会、牙斯立公共护养儿童会等17家。

哈尔滨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改造了遗留下来的慈善救济团体。1948年,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慈善总会、世界红十字会滨江分会、满洲白十字会慈善总会等较大慈善救济团体进行改组,是年91日组建了哈尔滨市社会事业协会,属民办公助性质,会长为张廷阁,名誉会长为老巴夺,副会长为武百祥等5人。1954年,哈尔滨市政府接管了苏联侨民养老院,1958年改为哈尔滨外侨养老院,专门收养救助外国侨民中生活无依无靠孤寡老人。最多时,该院收养救助苏联、

美国、波兰、日本、朝鲜等有国籍、无国籍老人300余名。中国政府对外侨老人的生活给予优厚待遇,除平时外,每逢中外节日和老人生日,都要改善伙食,增加菜肴,举办PERTY,一切经费皆由政府供给。仅1985-1990年间就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秘鲁、苏联、秘鲁、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宾来访、考察,盛赞中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国际主义精神、人道主义精神。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政府在接管、改造慈善团体同时,充分发挥主导、主要、主力作用,对因生老病死,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人们,政府实行社会救济;对有条件者,则大力扶持他们发展生产,早日摆脱贫困。在城市主要抓贫困救济、生产自救和收容安置;在农村重点落实五保和扶贫政策。期间,还开展了精简退职职工和以苏侨为多数的多国外侨救济。

“文化大革命”中,哈尔滨市的救助工作受到干扰和冲击,许多政策规定难以贯彻落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市的救助工作很快得到拨乱反正,许多方面有了新的提高和改善。农村救济,从单纯发钱发物转向扶植生产,引导走勤劳致富道路;五保供养得到进一步加强,年供养标准逐年提高。城市救济,积极帮助有一定能力的救济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减少社会救济,同时更加关心照顾孤寡老人的日常生活,政府组织煤炭、粮食、商业、服务、医院、房产等部门、单位和居民委组,为孤寡老人无偿服务,使他们能够生活无忧,颐养天年。

1994年,哈尔滨市慈善会成立,这是“文革”后诞生的第一个全市公益性民间社会救助组织。当时南京、长沙、西安等许多同类城市都没有组建慈善组织。市慈善会成立当年就通过募集善款,开展一系列慈善活动,发挥了社会救助重要补充作用。同年,根据国家“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体制改革的要求,全市7个区、4个县(市)和50个乡(镇)建立了救灾预备金制度,预备金总额为148.2万元。

199741,《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低保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哈尔滨市救助工作开启了崭新一页。《低保暂行办法》不采取政府与企业分别保障的模式,而是将被保对象全员纳入政府保障范畴。全员纳入政府保障要坚持四条原则:第一,坚持企业尽职尽责原则。职工的困难要解决在企业内,不允许把职工的困难推向政府和社会。第二,坚持社会化原则。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市劳动局负责贯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企业实施,负责制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最低退休费标准,并保证支付,负责贯彻实施市政府“再就业工程”,把失业职工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并予以扶持,设立帮困资金用以解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协助党和政府做好解困工作;有关部门应制定对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如:税务、工商等要对低保对象实行税费减、免政策等。第三,坚持“属地化”管辖的原则。无论任何单位的职工,在企业和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后,户月人均收入仍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以居民身份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所在区民政局批准,可享受低保待遇。第四,坚持公开的原则。实行居民申请公开,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结果公开,被批准的低保户、发给的补助金在居委会张榜公布,这项工作始终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低保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哈尔滨市市区(不含郊区),持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是时,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定为户月人均100元。到年底,市区有2 371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占市区人口的1.33‰,全年(412月)发放保障金113.3万元。全市救灾预备金总额1432.1万元。其中,区、县(市)本级预备金总额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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