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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0-04-02

按:现将本会募捐箱管理办法(试行)公布,请将修改意见发给我们。

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关于慈善募捐箱管理办法(试行)

为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社会募捐工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将在部分公共场所设立慈善募捐箱。为加强对募捐箱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募捐箱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由哈尔滨市慈善总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分批选址设置。所募集的款项全部用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

第二条 募捐箱宜放置在方便中外各届人士捐款的地点,如银行、商场,铁路、公路、民航的候车(机)站点,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 慈善募捐箱由市慈善总会委托设箱地点所在单位代为管理,代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募捐箱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条 每只募捐箱须有两把钥匙,同时操作才能开启。钥匙由本会和设募捐箱单位专管人员分别持有。

第五条募捐箱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丢失或钱款被盗,代管单位应及时同本会联系,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明原因后,严肃处理。

第六条每季度末,由总会派出两名工作人员(携带有效证件)同设箱单位专管人员共同开启募捐箱。

第七条 开箱应在现场清点捐款,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后,各存一份备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准以市慈善总会名义设立的慈善募捐箱,严禁擅自处置捐款箱的捐款。

第九条 本会募捐箱募集的捐款,全部列入本会善款总收入,用于救助项目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作它用。募捐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设箱单位如中止设箱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共同做好募捐款清点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二00九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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